● 數位化讓書籍重新獲得生命!

天啊!我的書桌快要書崩了。
誰來拯救我的書~~~
別怕!讓書籍數位化的幫手『自炊』,
替你把書桌清理一乾二淨,
也讓書籍進化升級再收藏。


1-1  

 

 

 ○電子書v.s.傳統書
書本數位化後優點相當多:
1. 原來成堆的舊書空間都可以騰出來再運用。
2. 清掉舊書自然也有更多空間納入新書。
3. 舊書不用再捨不得送人或扔掉,全數數位化收藏。
4. 數位化後可以擺電腦或平板電腦上隨時查閱,以前投資的購書支出絲毫不浪費,還轉換成更便利的用書型態。

 

● 斷捨離!克服「拆書」心魔
但要享受「自炊」便利性前,讀者們可能要先有心理準備,因為自炊的第一步就是裁書,沒有裁切書本想要高效率完成紙本書數位化是相當耗時的,只要跨越這個裁切書的心理障礙,就能充分享受自炊帶來的極度便利價值。

而對於愛書人來說,要裁掉自己的書,可能是非常讓人心痛的事情。
可是再換個角度想,如果讓生活空間被這些舊書佔據,影響了生活品質、又無法即時獲得書帶來的效益,其實也是一種無形的浪費,甚至還是高成本的浪費狀態!

倒不如將書本裁了數位化保存後,剩下的書頁送交環保回收轉換成有用的回收紙材,換回更便利的生活便利與更多的可用空間。

而且書本的內容數位化後,其實可以讓你獲得更有效率的知識儲存與吸收,這不是買書、讀書的真正目的嗎?2-1.jpg

 

● 自炊該有的智慧財產權概念
想要將手邊的書籍、雜誌數位化,多數人的目的大多是要解決空間占用的問題,但也難保不會有「樂於分享」朋友,將已製成的電子書「分享」出來⋯,其實將自製電子書分享給朋友可是會違反著作權法的!3-1.jpg
來看看著作權法怎麼說的,跟自製電子書可能衍生的著作權法侵害問題,主要會跟罰則的91、91-1條有關,擅自重製著作物其實依著作權法是罰的挺重的,這主要是為了保障著作權所有者的權益,畢竟作者花了不少時間寫著作、出版社也投入不少心血編輯與排版,擅自重製的確要重罰才好,但若使用者僅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私人使用,不可分享原則
另在製作電子書搭配雲端儲存空間使用時,讀者也要注意一個重點,在著作權法第91-1條:「意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代表著我們若把自製電子書放到Dropbox雲端硬碟,或是Evernote以分享筆記把電子書分享出去,很可能因為觸犯著作權法而換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雲端服務搭配使用時不可不慎。

要切記「私人使用」,「不可分享」的原則。

 

★小叮嚀
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修正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本文出自:《拆掉一本書:把房間、書櫃、辦公桌清空,神奇的自炊紙整理術

2AB922.jpg      

作者:黃裕元

出版社:創意市集logo2.jpg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創意市集 出版 的頭像
    創意市集 出版

    創意市集 出版

    創意市集 出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