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關於個人資料的制度,大部分的人會先想到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吧!
但是日本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從2005年開始執行,所以在七年前,也就是1998年,率先開始了Privacy Mark制度[1]
這是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遵守規範要求事項」(JISQ15001),讓適當保護個人資料的體制變完善,並且以「取得資格」為目的的制度。

 

 

根據業者提出的申請,透過書面或訪談進行審查,合格之後,將給予Privacy Mark。之後每二年更新一次,最糟的狀況是取消資格,是極為嚴謹的制度。取得標章的公司就能對外強調,可以妥善處理個人資料這一點。

萬一發生事故,有義務要告知協會,公開明細。
可以從發生個人資料事件的原因,統計出以下列表:

● 取得標章的業者提出報告,依照原因整理事件報告的件數(2010年)001-1.jpg表中※說明
※1:關於「傳送錯誤」的分類
・「名稱錯誤等」是造成傳送錯誤的原因。包含配送行政處理上的疏失(名稱寫錯、誤登錄、誤輸入等)以及傳遞錯誤等。
・「郵寄錯誤」是郵寄業者本身在傳送時,造成的錯誤。
※2:關於「其他疏漏」的內容
・「其他洩漏」包含『程式╱系統設計錯誤』、『人力疏失』、『因為非法存取造成外洩』、『口頭造成的外洩』等。
※3:關於「其他」的內容
・在「其他」裡,包含『非法取得』、『用於其他目的』、『未經同意提供給第三者』、『廢棄錯誤』、『內部非法行為』等,詳細數據如下所示:001-2.jpg在2010年日本資訊經濟社會推進協會(JIPDEC)與指定監察機關的報告裡,提出的P Mark業者於個人資料處理上發生的事故原因與報告件數。

在洩漏這個項目裡,最具代表性的原因就是,傳送對象錯誤或電子郵件發送錯誤。
在竊盜、遺失項目裡,遺失案件非常多,是所有項目之中,發生件數最多的一項。然而,事件性較高的「車上遭竊」或「偷竊」等比例雖然低,仍然有發生機會。
包含其他洩漏在內的「內部非法行為」,一年也超過10件,還有故意洩漏的情況。這些都可能造成極大的傷害,即使發生機率低,也絕對不能小覷。

關於個人資料與網路行銷,最常討論的話題是,電子郵件信箱是否算是個人資料?這樣的論點。
就法律上而言,日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記載:

★「個人資料」是有關生存個體的資料,包含姓氏、出生年月日及其他描述等,可以辨識特定個人的資料。
根據資料本身,除了能識別特定個人之外,也包括與其他資料對照,能識別出特定個人資料在內(法律第二條第1項)。

★「個人檔案」是指,構成「個人資料的資料庫等」(=包含個人資料在內的資料集合物,建構以電腦就能搜尋特定個人資料的體系,或以此為標準的資料(法律第二條第2項)。詳細內容請參考Q2-10),就稱為個人資料(法律第二條第4項)。

Q2-3 電子郵件信箱是否為個人資料?
A.擁有含有個人姓氏等的清單,其中一項又包含電子郵件信箱時,整份清單以及屬於清單一部分電子郵件信箱,就算是個人資料。
即便只有電子郵件,從使用者名稱以及網域名稱可以判別特定的個人時,該電子郵件信箱本身就屬於個人資料。

另一方面,以符號或文字隨機排列,無法辨識特定個人的情況,與其他取得的名冊等對照,也無從辨識特定個人時,就不算是個人資訊。
● 出處:消費者廳「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常見疑問與解答」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常見疑問與解答」裡,列出了各種案例。當您有疑問時,請先確認Q&A裡是否有解答。

我們可以瞭解,屬於個人的特定資訊,以及可以推論為個人的資料,都成為受到保護的對象。
參考消費者廳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常見疑問與解答」,提出了這樣的解釋「電子郵件信箱以隨機性的文字串,當作信箱名稱時,不算是個人資訊」。但是,假如網域名稱是公司名稱、在@前面加入姓名的話,就有很大的機率是屬於個人特定資訊。

由於不曉得會取得何種電子郵件信箱,所以將電子郵件都視為是受到個人資料保護的對象,以這種想法來因應比較適合。

個人資料保護方針在一開始就已經明確定義,公司內外都必須徹底遵守才行。
此時,請善用Privacy Mark制度或與保護個人資料相關的資格,建立完善的保護機制。

 


註釋:
[1] 由1998年成立的一般社團法人日本資訊經濟社會推進協會(JIPDEC)推動,對於講求適當保護個人資料措施、體制完善的業者,經過認證之後, 給予Privacy Mark的制度。
Privacy Mark又稱為「P Mark」。


本文出自:《網路行銷關鍵字×100:從SEO到社群媒體的致勝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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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村上知紀、渥美英紀、松田昭穗、野口龍司

 阪田裕里子、北村伊弘、高見俊介、石井陽子 合著

譯者:吳嘉芳

出版社:創意市集logo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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